私募基金的运作过程分为募、投、管、退四个阶段,在投资期一般不涉及税务征管,小编就针对募、管、退三个阶段的有限合伙企业关键税收问题,将相应税收法规整理汇总,以供参考。
【关键词:印花税】
合伙企业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明确的文件规定,即使税务总局2018年1月12日在纳税咨询中表示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的回复,但各地税务机关对此问题征管规定不尽相同,一部分地区执行缴纳印花税政策,一部分地区执行不缴纳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口径相差甚大,主要原因是企业会计准则未明确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如何计量,并且财务报表列报中所有者权益项下仅有实收资本项,无论合伙企业在自身账薄上记为“实收基金”或者“合伙人出资”等,在向税局报送财务报表时,都将列示在实收资本项中,使得税务人员有不同的理解与执法口径。无论是否征收,所引用的均为以下法规,小编提示您在募集期时与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事前沟通。
【关键词:增值税】
合伙企业在管理期,常涉及到的是增值税,合伙企业取得贷款、保本理财等利息性质收入,或者是金融商品转让利差,亦或是向私募基金提供相应的管理、咨询服务,构成“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等应税劳务,都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在执法口径是基本是一致的,争议很少,在此小编整理了增值税相关法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基金进入退出期,陆续取得基金分红或通过财产转让退出,取得资本利得;根据合伙企业“先分后税,不留存利润”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退出期税务问题小编重点整理了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直以来引用的都是财税[2000]91号文和国税函[2001]84号文,但也是因为存在两种政策的规定,各地税务局理解和执法口径不一致,加上有些地方为了吸引投资,直接按20%征收,不区分所得性质;2018年8月30日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回答了一个有关自然人在合伙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中所得适用税率的问题,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引起基金界不小风波,网络上有创投基金税负暴增七成的文章引起了热烈讨论,随后在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了创投基金可选择其一申报方式的决定,2019年1月10日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有的人认为终于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也有人开始发愁该如何选择申报方式的问题;这确实是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不过小编认为两个申报方式本身并无绝对的优劣势之分,投资人税负跟基金标的退出安排和收益大小有关,两种应税项目下也是存在临界点的,所以对于创投企业来说,应加强对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做好基金净值测算,选择适当的计税标准;而对于非创投企业,应根据所得性质判断适用“经营所得”还是“股息红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