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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和邹强律师 25年团队经验,律师执业证号:1440119310496811、1440131109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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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 ,全日制中国顶尖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多次接受电视台访问
戴邹师一直专注于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积累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精通办案的各个流程,熟知诉讼的运作程序,具有相当强的庭辩能力,善于从代理双方的不同角度进行换位思考,切中案件要害,讲究论辨技巧,具有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能客观全面地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介绍、分析、释疑,令当事人能明白自已涉及案件的本质,既考虑到胜诉案件可能出现的意外,也考虑到败诉案件可能出现的转机,对胜诉案件认真细致、积极对待,对败诉案件也不作消极处理。对牵涉面广、复杂、疑难案件,能深入调查,去伪存真,抽丝剥茧,尽一切所能还其真实面目。
我国宪法第八条中明文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第十条中也清楚地写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土资源部文件也明确指出,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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