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开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以来,有关“怎样的产品符合基金的本质、是否应予备案”等问题引发业界的关注与思考。
如何落实《基金法》各项原则来实现行业自律以及在实践过程中又遇到了哪些现实障碍?对此,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公开表示,“在推动自律管理实践和规则体系建设过程中,《基金法》是行业发展的准绳,但市场各方对《基金法》的理念、原则、规则的理解不尽一致,对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仍缺少准确把握。”
自律管理面临三大难题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推行之初,基金业协会实施全口径登记备案,只要申请,就接受其信息并进行形式性审查,除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等形式要件外,并不对其基金属性作实质性判断。
洪磊指出,由于《基金法》并没有定义什么是基金,导致监管与自律难以把握准确的边界。“目前,由于上位法和自律规则不够明确和健全,在登记备案中仍无法将是否组合投资、是否风险自担等基金的本质要求落实到位,大量名为受托管理、实则为单一项目提供融资的资金中介业务无法得到有效管理,私募行业仍然面临非法集资、受托职责不清、利益冲突、明股实债等问题的严重困扰,给市场和监管带来较大风险。”洪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