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三)外投资备案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外投资备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投资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开展境外投资:
1. 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2.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1)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