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街坊,网上支付务必要小心,转账注明用途,及时保留证据,千万不要摆乌龙转错账。这不,广州有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上提出的要求,给客户转账76万元,结果收款的竟不是公司的客户,要求他们转账的也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们就纳闷了:看微信头像确实是老板,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小罗和小吴在广州浔某实业公司做财务人员,两人分工不同,小罗负责审核公司对外付款业务的文件及付款手续。为了账户安全,小罗和小吴分别掌握付款密码和网银制单密码。
案发时,一名自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花某”的人向小罗发出微信申请,要求加好友,小罗一看微信头像正是老板花某的微信头像,因此没有怀疑,通过了对方的加好友申请。随后,这个“花某”通过微信指示小罗向深圳某公司银行账号付款76万元。
此时,微信平台多次出现警告提示:“对方曾被他人举报,与其发生资金往来可能存在风险。请注意核实身份,涉及汇款、转账等务必电话确认,谨防诈骗。”但小罗未理会警告提示,也没有与花某本人打电话确认,即要求同事小吴进行网银操作,在当天即完成付款。
后来公司方面发现账户资金异常进行排查,随后报警。目前被骗款项尚未追回,公司于是将小罗和小吴告上法庭。
庭审中,公司一方的代理律师表示,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小罗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且未核实情况下,根据微信发出的付款指令进行付款,付款后没有完善相关手续,也没有向公司汇报该笔款项的支付情况,造成公司不小的损失,主张小罗和小吴承担赔偿责任。
小罗则觉得很委屈,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以前真的老板花某也曾通过微信通知让我转款,并转款成功。我是按照惯例操作。”他说。
另一名被告小吴辩称,自己是按小罗的指令进入网上银行制单,制单后交小罗完成对外付款,自己并无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某作为原告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且未核实的情况下,依据案外人通过微信发出的指令进行付款,造成原告损失,被告罗某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公司在财务管理中并未严格遵守会计财务管理规范,存在管理上的过失。被告吴某并不负责审核付款,其按照一般工作程序及流程进行操作,并无直接过错。因此,法院酌定被告罗某对原告广州浔某公司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吴某不承担责任。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