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转型升级,国际关系互利合作的深入,“一带一路”的建设,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规模和效益显著提升,不断将相关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我国发布《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等多项政策支持国内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利用募集资金在海外投资项目是国家鼓励的,同样也是证监会允许和支持的。本文将对募投项目境外投资的疑问解答及备案材料进行简单介绍。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材料中要求填写“投资主体近两年信用情况”,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应如何填写?
答: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可以填写投资主体从注册至今的信用情况。但要注意的是,该项需要填写的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
2.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是否适用11号令?
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3.如果投资主体向其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投资,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答:如果原核准、备案项目尚未完成,且投资主体拟新增的投资仍用于原核准、备案项目,仅因市场、汇率等因素致使投资额增加,则投资主体应申请原核准、备案项目变更。如果新增投资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投资主体应申请新项目核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