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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
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实际分配或作出分配决定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分配则不确认收入的实现。
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在税款计算时,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但在计算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时,个人合伙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只允许扣除其他从业人员工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在实现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内没有综合所得,或有综合所得但未扣除减除费用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