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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合伙企业,就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法人合伙人)相关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合伙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投资者:合伙企业实现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个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组成其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依然需要就“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