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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申报 报价合理

2020/5/6 12:40:08发布142次查看
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6)开发阶段会计核算。
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余额: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如果企业是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 文规定,对于适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服务内容
我们将全力辅导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总结、经营管理总结和技术管理与经营的完善工作,直到企业顺利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评审。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将向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申报测评:根据企业实施科研和产品开发的情况、知识产权及经济效益等情况,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条件。
2、申报指导:在确定企业符合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企业,我们将对企业进行申报指导,指导内容如下:
(1)政策讲解:全面讲述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政策及要求。
(2)财务指导:讲解申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财务指标及要求。
(3)材料指导:帮助申办企业整合和编写材料,帮助企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申报材料,并协助网上申报。
3、企业研发费用台账指导:对企业现有的财务状况进行整理及分析评估,对已经有建立研发费用台账的企业,根据研发费用的相关政策的要求进行评估分析,对不符合部分重新归集费用,对为独立建立研发费用台账的企业,根据研发费用的相关政策的要求对企业现有科研项目进行分析评估,研发费用台账方面严格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进行专业培训、指导直至达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为止4、材料编写:帮助申办企业编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所需的申报材料,包括资料的汇总,材料目录编制,相关附件的核实,材料的印刷与装订等工作。
5、报前预审:在完成申报材料后,我们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以保证编写的申报材料完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8)研发用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累计折旧
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研究开发费包括: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权、非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5、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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