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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邹强律师团队25年执业经验, 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主任律师邹强律师(第一律师团队 金牌状王) (总部 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 ,1992年全日制中国顶尖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理过众多各式各类案件,胜诉率高,获得当事人高度评价。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多次受南方日报,经济与法等法制栏目等采访
戴律师和邹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张某因欠款不还,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然而,其前妻谢某向法院主张,前夫借款时他们夫妻已协议离婚,且约定房产给女方,所以请求法院中止对房产的查封。
谢某主张,其与被告张某在上述借款行为发生时早已离婚,借款是被告张某离婚后新产生的个人债务,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故法院不能查封涉案房产,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所查封的房产未按照协议内容登记在谢某名下,但张某与谢某离婚时已将涉案房产协议约定归谢某所有,因此不能用于偿还张某离婚后对外所欠的个人债务,遂裁定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律师讲法: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尽管法院查封的房产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张某与谢某在涉案债务发生时,早已对该房产进行了分割,张某与谢某主观上并无规避债务的故意,如果仅仅以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执行该房产,显然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有悖道义。另外,张某与谢某的约定,是双方无恶意的合意,在没有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物权的情况下,该约定能够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根据物权大于债权的原则,能够对抗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主张执行的债权。
综上,法院应解除对该套房产的查封,同时应告知谢某尽快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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