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岁幼儿被遗弃在垃圾站旁】——警方以涉嫌遗弃罪立案原创: 冰柠 道程法律咨询 1周前
即便社会一直在持续地创新发展,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繁华也逐步照亮各个地域,但一些恒久的黑暗始终如影随形地栖息在光华下的影子中,不时被光亮发现无法掩藏的痕迹。
12月5日上午,四川绵阳市民在垃圾房旁发现一幼儿哭泣,幼儿身边的包里还留有食品和纸条,纸条上还标有生日以及“不能吃鸡蛋喝牛奶”的备注字样,目前,小孩已送往福利院,警方以涉嫌遗弃罪立案调查。
全国人大代表马旭在上曾指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弃婴多达10万名,较上世纪80年代的5000名、90年代的5万名大幅增加。
长期以来,弃婴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而存在,人们大多包容与理解弃婴者有其特定的苦衷,尤其对于患病婴儿的遗弃就更是如此。因此即使法律中对于“遗弃罪”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群众对于“遗弃有罪”却缺乏普遍的认知。对于弃婴案件的处理方式也往往是发出寻人启事请求认领,对弃婴者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思想建设工作。缺少更有效抑制弃婴现象产生的措施,缺少从不同角度改善弃婴现象的措施。
首先从根本上着手,如果对“遗弃罪”的概念进行更为广泛的普及,那么人们即便是有弃婴的动机,也会因为知道这是一项犯罪行为而有所投鼠忌器,也就难免会三思而后行,也就能从根本上降低弃婴事件发生的概率。其次是从改善案件处理方式着手,当然仍然需要采取寻人启事这套做法,只是在等待弃婴者良心觉醒的这段时间,不能只是被动地等待,还要进行主动调查。再者是从事件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从过往数据来看,我们要抑制弃婴事件的发生,不是朝夕就能完成的事,这将是一段道阻且长的历程,因此,控制事情发生后产生的后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福利院、福利机构的建设可持续推进。
言归正传,我们把焦点回归到遗弃罪上,首先我们来说说什么是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
遗弃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2)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扶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3)犯罪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犯罪动机的不同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遗弃罪量刑范围: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遗弃罪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么这期的相关事项就到此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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