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车辆交通处罚以及无牌驾驶处罚是怎样的
香港法例第374章42条,道路交通条例(驾驶时无执照等)
(1)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汽车,除非他持有其驾驶的车辆所属车辆种类的驾驶执照。
(2)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汽车,除非他於驾驶时携有其驾驶执照或由署长所发出显示该人已申请换领驾驶执照或已申请领取其驾驶执照复本的文件。
(3)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容受或允许并无持有有关车辆所属种类的驾驶执照的人驾驶汽车︰
但於任何根据本款提起的法律程序中,控方无须指称或证明被控人明知司机并无持有驾驶执照,而辩方证明被控人不知司机并无持有驾驶执照,亦不构成免责辩护。
(由1987年第66号第2条修订)
(4) 任何人违反第(1)或(3)款,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3个月,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後再次被定罪,或属在根据已废除条例第5(4)或(5)条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5)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违反第(2)款,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1000,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後再次被定罪,或属在根据已废除条例第5(4a)条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罚款$200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一)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重大和特大事故,结案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向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
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二)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1、重大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2、特大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3、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3倍收取。
4、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三)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四)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人(方)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交清,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交通事故处理费支出范围:
1、用于补充购置勘验现场的勘验箱、照相机以及为检查鉴定所需的日常费用。
2、补充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