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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汪小姐135301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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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场上出现金融机构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合作办理对外担保项下融资租赁的业务,我行已有个别分行受理此类业务。该业务是指境外金融机构以银行开出的融资性保函为担保条件,向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债贷款,租赁公司再与境内用款客户办理租赁融资/售后回租业务。市场机会在于借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为境内用款客户获得低成本资金。
与传统的内保外贷业务相比,该业务模式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操作环节繁杂,相应的法律关系复杂。为提示业务环节的风险,强化业务管理,现就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业务办理模式
融资性保函业务申请人应为保函的风险承担主体,分为境内用款客户(模式一)和租赁公司(模式二)两类,并执行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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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一:境内用款客户直接向我行申请开立以境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以境内租赁公司为被担保人的融资性保函。境外金融机构凭融资性保函向境内租赁公司发放贷款后,租赁公司向境内用款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款。此模式租赁公司作用为融资通道,主要是为了满足我行授信客户低成本融资的需求,为主推模式。为简化业务操作和各方法律关系,目前只接受保函申请人作为承租人的业务模式,第三方企业作为承租人从租赁公司获得融资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