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国内中成药维权第一案”的广州香雪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公司)诉国内包括广州花城制药厂(以下简称花城制药)、湖北同德堂药业有限公司等在内的7家厂商仿冒外包装侵权系列案最近有了进展。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对该系列案之一的广州香雪制药有限公司诉广州花城制药厂及广州市花城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城大药房)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互不退让。
香雪:深受众厂家仿冒侵权之害
法庭上,香雪公司称,该公司多次接到不同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购买香雪公司生产的抗病毒口服液时,误把外包装与香雪产品相近似的仿冒品当作是香雪产品而购买,发现后却无法退货,故向香雪公司求助。
香雪公司称,2007年4月24日,该公司职员陈某在花城大药房处购买了两盒由花城制药生产的抗病毒口服液。经对比认为,花城制药生产的侵权产品与香雪生产的抗病毒口服液属同类产品。香雪生产、销售的“抗病毒口服液”在2003年荣获媒体“口碑形象最好产品奖”称号,在2003年荣获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其商标分别多次荣获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其现在使用的外包装盒拥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自2002年面市以来,凭借过硬的质量与疗效,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产品,其外包装上的头型、颜色、文字与图形的排列组合等已成为该产品的一个独特标记,很受消费者青睐。
香雪公司认为,花城大药房销售及花城制药仿冒生产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广州市花城大药房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及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被告二广州花城制药厂停止生产、销售及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和侵权外包装;花城制药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
花城:既无仿冒行为更无仿冒必要
对此,花城制药代理律师程跃华认为,该厂生产的抗病毒口服液的“包装、装潢”与香雪公司的抗病毒口服液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不存在相近似之处。抗病毒口服液是药品的通用名称,不存在专有性,更不能认为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外包装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主治、用法用量、规格、生产企业等等是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从两者包装盒的对比来看,无论是从整体还是从主要部分对比,两者均呈现不同风格,花城产品颜色为蓝色,香雪公司产品为草绿色,图案也存在非常大的区别,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抗病毒口服液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
程跃华还认为,花城制药同样是相关行业的知名企业。该厂注册的“花城”商标于2004年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2005年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使用商品均为中成药,而不仅仅像香雪公司局限地使用在“抗病毒口服液、板蓝根冲剂”两个产品上。另外,在抗击“非典”、献爱心的活动中,由于该厂积极捐助大量的药品和钱物,也获得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等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程跃华据此声称,花城制药既无侵权行为,更无侵权必要,故请求法院驳回香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花城另案起诉香雪不正当竞争
据花城制药介绍,该公司已经依法另案对香雪公司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花城制药提供的另案起诉书表示,香雪公司涉及不正当竞争有四大理由:其一,目前正是抗病毒口服液等抗病毒药物的生产、销售两旺的季节。香雪在本案起诉之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大肆炒作,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即向广大患者和其家属表明其是正宗的,另外的包括原告在内的七家生产厂家则是“仿冒”。其二,香雪在明知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仍然违反专利法规定,称其外包装拥有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冒充专利的行为,并借此来误导广大患者及其家属;其三,被告为达到损害包括原告在内的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目的,在召开新闻发布会(包括在广州电视台上)时,详细罗列诉讼信息,使不了解事件内情和缺乏法律意识的广大患者及其家属误认为被起诉就是已承担或将要承担“仿冒”的侵权责任,严重损害了他人商誉。
其四,没有证据表明,抗病毒口服液能对抗非典型肺炎的冠状病毒,被告自诩为“抗非”功臣,严重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是不合适的。
花城制药要求法院判令香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对自己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暂定10万元。
庭审中,由于分歧较大,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