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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危险废物处理报价

2019/7/16 23:51:09发布125次查看
广州市俊采星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中新网10月19日电 据生态环境部微信公众号消息,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广东省反馈“回头看”及专项督察情况,督察组提出,广东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十分猖獗。2015年以来,全省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倾倒案件多达200余起,非法转移倾倒点遍布全省21个地市。
督察要求,要以推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契机,系统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加强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监管。要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对于落实责任不力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精准、有效问责。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
1.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日常检查。
违反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事业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违反本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6.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转移。
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长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违反本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长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8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共40条,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条例》共六章五十四条,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正说明: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修订公告: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18号)《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危害:
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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