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名牌产品申报评价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27号),持续深入打好“三强一制造”转型升级组合拳,推动品牌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根据《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区域名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浙江名牌评价认定工作实际,现制定《2018年浙江名牌产品申报评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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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评价范围及重点
1、评价范围
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农业、服务产品和产业集群(含2018年到期复评的产品、产业)。
2、评价重点
(一)围绕全省八大万亿产业、十大传统产业,历史经典产业等重点领域,及《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产业发展重点,突出创新驱动和资源节约,培育发展一批符合产业优化升级要求、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环保的浙江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不断提升我省制造业质量竞争力和“品字标”品牌形象。对纳入“三名”培育试点、“品字标”品牌重点培育清单、“专精特新”培育库的企业主导产品,优先评价浙江名牌。
(二)围绕“6+4”服务业产业体系发展要求,打造一批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服务产品。重点支持现代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旅游休闲、服务外包、文化创意和电子商务等服务业的创牌工作。对全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服务业集聚区内的重点企业、制定实施服务质量标准规范、承担过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任务、建立有效质量管理体系、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健全、顾客满意度高的企业提供的服务产品,优先评价浙江名牌。
(三)围绕现代农业十大主导产业和现代农业“两区”建设要求,培育一批产业化、标准化、组织化、生态化互动发展,市场竞争力强、带动面广,对农民增收影响大的名牌农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建立全程质量标准化监控体系的国家、省级龙头企业、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主导产品,认定为省级现代农业精品园区的特色产品,获得绿色、有机认证的农产品优先评价浙江名牌。
(四)围绕区域经济发展和加快块状经济向产业集群、名牌集群转变,培育一批产业链完整、市场占有率高、服务功能完善、综合竞争力强的区域公共名牌。对政策扶持力度大、运作管理机制健全、行业自律良好、产业优势明显、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全的省级产业集聚区、块状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服务业集聚区、工业强县试点县、“浙江制造”品牌培育试点县、浙江特色小镇内的产业集群和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特色农业产业集群,优先评价浙江区域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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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评价条件
(一)工业、农业、服务业名牌申报评价条件。
1.工业、农业、服务业名牌申报产品需符合《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条件,且2017年申报产品(服务)的销售额需分别达到1亿元、3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对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在细分行业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重大装备国产化首台(套)产品,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重点新产品等重要荣誉并形成批量生产的产品,以及传统文化特色产品、公益性突出的服务产品,适当降低销售额门槛。部分申报产品2017年销售额要求见附件1。
2.申报浙江名牌的工业产品关键技术指标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采标;申报浙江名牌的初级农产品和加工农产品,其原料应来自县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或基地。
3.工业和农业名牌申报产品的商标注册使用年限需达到三年以上(2015年7月31日前注册);服务业名牌申报主体的商标需已注册或正式受理注册(2018年7月31日前)。
4.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技术含量不高、附加值较低,以及质量安全风险程度较高行业的名牌数量。2018年到期复评的服装(包括西服、西裤、衬衫、休闲服装、针织服装、羊毛衫等)、皮鞋、袜子、水泥、茶叶、化纤、造纸等产品,按新申报产品程序重新申报评价。食品类产品要求连续5年以上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合格,且申报企业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药品、保健品不列入2018年浙江名牌评价范围(包括复评)。
(二)区域名牌申报评价条件。
1.区域名牌申报产业需符合《浙江区域名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条件。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与申请、注册和管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申报主体一致;申报产业已制定主导产品联盟标准(含技术指标、管理、诚信等要求)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方标准,规模以上企业实施联盟标准的比例达到30%以上,注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加工企业达到30%以上,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销售产值须占申报产业内同类产品总销售产值的30%以上。
2.申报产业应已注册或正式受理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2018年7月31日前),已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除外。
(三)不予评价的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价(以省级核查单位出具意见为准):
1.申报产品申报数据达不到2018年浙江名牌申报条件;
2.企业注册商标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相关纠纷;
3.申报企业近三年产品有被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经历,或因重大质量问题遭到索赔、退货;
4.申报企业近三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接受主管部门处理;遭到顾客、消费者质量投诉多,反映的质量问题严重,经查证属实;
5.申报企业近三年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近三年群众反映强烈、投诉环境问题较多,经查实的或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环境整治计划。
6.申报企业近三年有税务违法违规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7.申报产品近三年销售额明显下降或申报企业发生严重经营性亏损;
8.申报产品数据与统计部门核查数据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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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推荐程序
(一)宣传动员
本通知印发后,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按照自愿原则,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名牌申报评价工作。
(二)企业申报
1.企业可登录“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zjbts.gov)下载本次名牌申报相关表格。
2.新申报2018年浙江名牌的企业(组织),以及需按新申报程序申报的到期复评产品生产企业,按三次产业分类,填报相应的《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附件3)或《浙江区域名牌申请表》(附件4)及《申报浙江名牌产品用户调查联系表》(附件5)。
3.2018年到期复评的浙江名牌产品,按三次产业分类,仅填报相应的《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中的表1)。
4.上述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用户调查表一份单独装订,申请材料电子光盘一张)于8月24日前报所在县(市、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
(三)县局审查推荐
各县(市、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对辖内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签署推荐意见,于8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级质监局(市场监管局)。
(四)市局审查推荐
1.按照总量控制、好中择优原则,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应严格依据评价导向和条件要求,对县局推荐的申报企业和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各市推荐的新申报工业产品中,高技术、高附加值、装备制造业和拥有自主创新技术的产品的比例需达到65%以上;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的比例需达到30%以上。
2.请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填写市级推荐的《申报产品情况汇总表》(附件6、7、8、9)、《申请企业或组织联系表》(附件10)、《推荐2018年浙江名牌有关数据统计表》(附件11),连同推荐的名牌申报材料,于9月7日前报送省质监局。
四、评价方式
本次评价认定原则上按《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区域名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方式进行。材料和专业评价采用指标量化评分方式进行,委托第三方根据申报条件、指标体系和评分细则(附件2),对申报产品(企业)进行评审,综合打分,初选推荐名单依据得分排名情况确定。最终名单经行业部门征求意见、省质监局确定推荐建议名单、名推委全体会议表决、社会公示等环节后,予以公告并颁发铜牌、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浙江名牌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参与浙江名牌申报评价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二)申报企业(组织)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浙江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组织)的浙江名牌申请。
(三)申报企业(组织)要严格按照申报表格要求填报申请材料。各单位要做好申报的指导工作,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报送后不予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