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局回应相关举报:有约定如延迟发货商家需担责
金羊网讯 记者唐珩、实习生蒋模婷报道:日常网购时,往往能看到商家“预计×月×日送达”的商品到货承诺。那么,商家延迟发货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呢?昨日,广州市工商局在官网回应相关举报称,该行为属于履约瑕疵行为,而非欺诈行为。
广州市工商局解释称,“预计送达”本身是一种不确定的承诺,且发货交货时间信息属于买卖合同履约的内容,不涉及商品本身,这和商家在商品信息上作假的性质不同。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法律条文以及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故意的心理,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隐瞒重大利益关系,导致消费者作出不符合本意的购买决策。预计送货时间不准确一般而言不存在消费者重大误解,也难以认定经营者延迟发货具有主观意图。
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当买卖合同中具有时效性约定时,商家延迟发货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因延迟发货导致财产、人身有损失的,消费者可向经营者主张侵权责任。比如消费者购买父亲节礼物,在购买时表达了这个意思且商家也答应了在父亲节前交付,但实际交付日期在父亲节之后,就可以认定商家没有完成买卖合同的目的,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