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亲兄弟明算账,才能避免更多的纷争。但是,父母和子媳之间的债务却经常“稀里糊涂”,一不小心,就闹上了法庭。近日,广州白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不堪催债压力
大爷卖厂房为儿还债
广州讨债公司了解到,72岁的苏大爷家境不错,本可以安享晚年,却因为儿子小苏和儿媳小蔡的欠债问题心烦不已。因债主经常上门讨债,苏大爷咬咬牙,变卖了自建厂房为儿还债。
厂房购买者彭某受苏大爷的委托,将部分出售款项转入小两口及债权人的银行账户,转款次数高达50次,金额几百元至几十万元不等,总金额为110万元。
同时,苏大爷还委托女儿将40万元转入小苏的债权人谭某的银行账户,至此,苏大爷共计为小两口还债150万元。
但他没料到的是,儿子儿媳不知感恩,迟迟不提还款事宜。一气之下,他便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欠款。
夫妻意见不一
妻子认为不属共同债务
庭审当天,儿子小苏未到庭应诉,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前几年与配偶小蔡一起在各大借款平台借了很多钱,由于资金问题导致部分借款到期后无法偿还,后来由其父亲苏大爷变卖了厂房代其偿还借款,另有40万元是姐姐直接转给了债权人还款。
小蔡却不同意了。
她认为,这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自己对债务也不知情。况且,其有独立、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够独立承担家庭生活和日常开支。而小苏有好赌的恶习,经常因赌博背负巨额债务,涉案债务应该属于他个人的赌债。
法院:转账记录确认借贷关系存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大爷与小苏、小蔡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但他分别向两人账户及指定的账户付款,而两人确实也存在向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等借款及还款的事实,且还款期间与苏大爷的付款期间相吻合。
小苏书面认可了此事,证据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小蔡虽称对借款不知情,但其以个人名义与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借款已在2017年12月14日至19日期间还清。而她的账户在12月19日前确实收到了苏大爷指定案外人的多次转账汇款。
与此同时,根据小蔡在庭审中对自身工作收入的陈述,并不能证实其可在短期内获得大额款项并还款。
综上,法院对小蔡“不知情借款”的辩解不予采纳,认可苏大爷以出借款项的方式代两人还款的事实,确认了三者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最后,法院判决小苏、小蔡向苏大爷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知多点
民法典: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夫妻“共债共签”,或者是一方事后追认;
二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由此可见,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这对夫妻而言,从立法上赋予了夫妻独立人格,强调了配偶一方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对债权人而言,提倡“共债共签”本身就是最好的债权保护和风险防范之策。
其次,夫妻一方举债且数额较大的,需由债权人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对于配偶而言,这就从立法上避免了配偶一方无辜“被负债”。对债权人而言,立法上告知其举证义务,也有利于提前进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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