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发布关于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推进放宽外资准入限制,拓宽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大力引进外资金融机构落户,引进国际化金融人才,推进人民币跨境融资、资本市场互通、机构互设等金融合作创新,争取外资证券公司、外资基金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有新突破,形成金融资源聚集发展态势,开拓新的海外金融合作伙伴关系,推动金融交流合作,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广州金融竞争力和影响力逐步增强,国际金融资源配置能力不断提升,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
《实施意见》明确10项主要任务,包括:放宽外资准入限制、降低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准入门槛、支持开展先行先试业务、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批筹工作、营造优质金融营商环境、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服务外资金融机构、加强服务外资金融机构人才、推动金融国际交流合作。
在外资准入及股比方面,广州将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在广州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争取加快取消证券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支持商业银行在广州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扩大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允许其从事经纪、咨询等;放开广州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落实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到广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此外,广州还将允许港澳银行在粤分行在广州申请设立异地支行。支持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支持在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设立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穗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的总资产要求由不低于2亿美元降至不低于50万港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