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伙人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在所得税税收制度上,有限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作为纳税主体,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从合伙人的投资层面讲,税率根据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前面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另外合伙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上述所得涉及的税收外,其他税费均由合伙企业以自身名义缴纳。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类型及自然人合伙人适用税率
按照现行财税政策,合伙企业的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
1、生产经营所得
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不管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1年9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由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因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适用的所得税率通常是35%。
2、股息、红利所得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20%税率缴税。
3、部分地区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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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合伙人所得的特殊政策
1、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问题
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属于间接投资,不能享受股息、红利所得免税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从合伙企业分配亏损的弥补问题(冲抵受限)
用两个问答来理解:
Q1: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的,法人合伙人(X公司)能否按照合伙比例计算亏损,冲抵X公司当年度的盈利?
A: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故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只能用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不得冲减X公司当期应税所得。
Q2:如果法人合伙人(X公司)本年亏损,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能否弥补X公司的亏损?
A:X公司按照合伙比例计算的应税所得必须并入X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X公司按合伙比例计算的应税所得,可以并入X公司当年的应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计算应纳税额。
3、投资于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