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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政策明白纸

2019/7/1 4:33:14发布104次查看
1、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答:一看户籍,即持有临沭县常住户口的居民,是农业户籍的申请农村低保,非农业户籍的申请城市低保;二看收入,申请低保的家庭人均年收入需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三看财产,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二)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三)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四)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六)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县低保标准的。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是不是就可以享受低保?
答:对于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一是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没有正当的理由一直不愿工作或劳动的;二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三是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四是通过离婚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者放弃法定的赡养费、抚(扶)养费等其他合法的财产及收入的;五是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有赡养、抚(扶)养能力却不履行,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扶)养权力的;六是有劳动能力,故意闲置承包土地的;七是自费安排子女选择学校、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八是参与赌博、吸毒、传销等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九是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十是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十一是县级民政部门规定其他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况。
3、低保申请途径有哪些?都有哪些程序?
答:申请低保两种途径:一是在低保申请人自愿的前提下,村(居)委会可以代申请人提交低保申请;二是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低保申请。需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是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二是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低保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三是张榜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务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四是县级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的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拟保障金额再次公示;五是审批,通过银行发放低保金。
4、低保是按户保,还是按人保?
答: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一)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教职人员自愿申请低保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且经场所所在地县级宗教工作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满1年的证明等材料,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应当提交本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时间证明。
5、每年什么时间办理低保?多长时间办一次?
答:每个季度办一次,凡认为家庭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可每季度的首月到镇(街道)民政办递交低保申请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由镇(街道)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初审通过后上报到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下月开始享受低保。
6、低保金大概多长时间发一次,怎么发?低保金是不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答:2018年临沭县实现了低保金按月发放,通过“一本通”直接打到低保户的银行存折(卡)中。未经低保对象委托,任何人不得擅自代领。
低保金实行补差发放,用保障标准减去家庭收入,才是应该发放给这个家庭的低保金,即“差多少补多少”。
当家庭收入有所增加或家庭人口减少,但收入尚未超过低保标准时,低保金也应适当减少;当家庭必需支出增加,造成低保家庭生活水平下降,也要适时提高低保金,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动态调整。
7、低保对象享受电价优惠,为什么还收取电费?
答:电价补贴实行“先收后返”,日常的电费应随普通群众一起交纳,每月每户优惠的15度免费电量款随低保金一并返还。
8、低保信息可以去哪里查询?
答:可以登录临沭县政府网站和临沂市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9、民主评议由哪些人参加?评议什么内容?
答:民主评议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2/3,原则上涵盖村(居)所有姓氏。评议成员中与被评议对象有直系亲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主要对低保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不是民主评穷,评议结果也不能取代审核审批结果。
10、低保对象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申请低保时,要按规定如实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并填写诚信承诺书,声明自己所填事项真实有效,还需授权审批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低保审核时,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信息核对,当核对出疑点信息时,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再次核实,并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明材料;享受低保以后,当家庭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向镇(街道)报告,家庭人口减少的,应在1个月内告知镇(街道)。没有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可以减发或暂时停发其低保金,减发和停发的低保金不予补发。
11、低保对象违反政策规定,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答: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补助金;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二)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三)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四)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等。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退保,停止发放低保资金,追回冒领款物。对违规骗取低保资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冒领和骗取款物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和其他救助。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低保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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