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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产纠纷代理律师、二手房官司律师

2020/12/4 18:53:33发布135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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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广州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所在的律师团队25年执业经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任专职律师,从业以来潜心研究法律和大量法院判例,精通法律,通晓法理,具有深厚的法学造诣和极强的司法操作经验,曾获优秀律师称号

戴师一直专注于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积累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精通办案的各个流程,熟知诉讼的运作程序,具有相当强的庭辩能力,善于从代理双方的不同角度进行换位思考,切中案件要害,讲究论辨技巧,具有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能客观全面地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介绍、分析、释疑,令当事人能明白自已涉及案件的本质,既考虑到胜诉案件可能出现的意外,也考虑到败诉案件可能出现的转机,对胜诉案件认真细致、积极对待,对败诉案件也不作消极处理。对牵涉面广、复杂、疑难案件,能深入调查,去伪存真,抽丝剥茧,尽一切所能还其真实面目。
 根据规定,办理房屋抵押对款时,不一定非得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银行没要求评估,愿意放贷,那房管部门就不得要求进行评估。
笔者也咨询了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人员,他们指出,一般情况下办理贷款银行都会要求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才会给予放贷,然后根据评估报告给予发放多少额度的贷款。评估与否取决于银行,只要银行和借款人达成抵押物价值一致,并向房管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就不需要评估报告,也可以给予办理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的第二款提到: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书面协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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