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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海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第三条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每年开展一次,上一个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安排在次年的第三季度受理。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市科技创新局是境外高端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受理、审核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境外紧缺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受理、审核机构,市、区财政局是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资金结算和资金监管机构,市税务局对申请人缴纳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等数据协助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