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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起征点问题是否全面统算?

2020/4/15 12:51:53发布219次查看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鲁地税发〔2013〕44号文件规定,
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减免税备案,直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征管系统中各类减免税必须经审批或备案,在总局征管软件统一修改之前,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将“免税收入”暂时填到“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中.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当月营业额不足2万元的,在填写申报表时,系统会自动生成营业税为0元,对于某月超过2万元的,系统会自动生成营业税款,不会出现全年统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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