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登记办理
(一)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撤消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由分公司及其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或分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表式(1))
2.公司撤消分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表式(2))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填写规范如下:
1.本表适用于分公司注销;
2.申请人在封面填写公司全称并加盖公司公章;
3.第二页:
(1)"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原因"按《公司法》规定的条款或根据分公司实际情况填写;
(2)"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应填写对债权债务处理完毕的结果;
(3)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栏中亲笔签名;
4.申请人应填写第2页,填写要求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文件、证件目录》一致;
5.第3页:
(1)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和核准人应填写"受理审查意见"和"核定结果","受理审查意见"统一规范为?quot;经审查,提交文件、证件齐备,建议准予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定结果"统一规范为:"准予分公司注销登记",并应由审查员、核准人在相应的"签字"栏亲笔签名。
(2)"收缴营业执照情况"应由公司申请人和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亲笔签字;
(3)公司登记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应填写"注销文件证件归档情况"栏,一般可填写为"档案材料已归档"。
(4)"受理日期"应为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备,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接收文件,核发《受理通知书》的日期。